现将《贵港市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逐步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深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是指经推荐或自荐后由司法行政机关选定的,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执法监督线索,发挥第三方执法监督效能的单位。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从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中选定。
(二)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与影响力,近三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没有失信记录;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转递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投诉、举报;
(五)积极向司法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及时解答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有关行政执法问题咨询,受理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投诉、举报;
(五)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及时调查处理、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联系点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联系,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建议。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最终靠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电话或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的沟通联络,及时听取联系点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每次授牌期3年,可以连续授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主体申请等真实的情况,可以在授牌期内适时调整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
第十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履职情况做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能够直接进行通报表扬。